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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股份新闻
北方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10-04-12 15:07:27
(已经被浏览34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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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
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
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
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
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
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
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信息
披露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正式披露。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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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
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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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
任;
(二十六)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
定期报告的内容;
(二十七)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二十八)公司或母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及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
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
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
机构的有关人员等;
(七)其他因工作原因获悉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
(八)上述(一)、(二)项下人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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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
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
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登记材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
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调整、辞职、终止合作及股权关
系变动等原因导致不应再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
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四条 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
励的内幕信息,需要时还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及时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
单报送内蒙古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
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及其
他相关单位应根据规定和需要及时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应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定期检查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交易情况。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限制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
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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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对于可知悉公司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定期报
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
日),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条 对于可能知悉公司非公开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可能对公
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若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异动情况,且在此期间公司发生第七条所述内幕信息事项的,公司将对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股票账户在公司股票异动期间的交易情况进行监控,并将监控
情况向内蒙古证监局报备。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咨询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
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二条 相关人员在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期间,如买卖公司股份的,应于
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如下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说明,如不涉及内幕交易信息的声明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应适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六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
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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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
应拒绝报送。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
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
务。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
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
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
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内蒙古证监局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
《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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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样表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北方股份 公司代码:600262
内幕信息事项(注1):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名称/姓名
企业代码/
身份证号
证券账户
与上市公司
关系(注2)
知悉内幕
信息时间
内幕信息所处
阶段(注3)
信息获取
渠道(注4)
信息公开
披露情况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
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单位的,需填写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等;为自然人的,
需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3: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注4:填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
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使用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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