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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方股份新闻 |
|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
| 2010-04-12 15:4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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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 范运作和健康发展,确保控股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运作,提高公司整体资产 运营质量,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系指本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 虽然持有其股份比例不足50%、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管控与整合机制,对 本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事项进行风险控制,提高本公司整体运作效 率和抵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及时、有效地对控股 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在本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 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财产。 第二章 股权管理 第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 全公司治理结构。 第七条 本公司通过推荐、委派、选举等方式派出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现对控股子公司的治理。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本公司工作检查与 监督,对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 原因。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董事会会议, 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决议及记录必须由与会董事签署。 2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章 和政策,并应根据本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制定和不断修订自身经营管 理目标,确保有计划地完成年度经营目标,确保本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投资收益。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 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组织编制 本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经其年度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 相关部门。并在经营过程中提供下列文件: 1、每年第一、二、三季度结束后15 天内,提供上一季度及当年1 月份至上 季度末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报告; 2、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 天内,提供第四季度及全年生产经营情况报告。 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应在提交的财务报表上签字确认,对报表数据的准 确性负责。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必须能真实反映其生产、经营及管理状况, 报告内容除了该公司生产及销售情况外,还应包括市场开发、新产品开发及行业 市场变化等情况。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应在报告上签字,对报告所载内容的真实性 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体 制,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印章、年检报告、政府 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涉及公 司整体利益的文件应报公司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与本公司实行 统一的会计政策。本公司财务金融部负责对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实 施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 收政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其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会计 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资料的合法、真实和完整;合理筹集和使 3 用资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利用其自身的各项 资产,加强成本控制管理,保证其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持续经营。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订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开展日 常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下述会计事项按照本公司的会计政策执行: (一)控股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 计、变更等应遵循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二)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 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本公司委托的注 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特征,按照公司的要求定期报送相 关报表及报告。财务报告分为月报、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每月结束后10 日内向本公司报送上个月的财务报表及分析(包括资产负债 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分析报告及其他内部管理报表)。 每季度结束后15 日内向本公司报送季度财务报表、报表附注及财务分析报 告。 半年度结束后20 日内(即每年7 月20 日前),向本公司报送半年度财务报 告(除前述财务报表、财务分析之外还应当包括会计报表附注)。 每年度结束后30 日内(即每年1 月30 日前),向本公司报送上年度财务报 告(除前述财务报表、财务分析之外还应当包括会计报表附注)。 第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它资源往 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性占用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子公司财务部应及时提 请本公司采取相应的措施。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子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根据事态的发生情况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定期(每周一17:00 前提交上周)按规定向本公 司报送相关资金使用与资金头寸报表,资金调拨需要接受公司监管,如在其《公 司章程》、《经营合作协议》中另有约定或另行授权的,按约定或授权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提供对外担 4 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 第五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除应配合本公司完成因合并报表需要的各项外部 审计工作外,还应接受本公司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对其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 财务状况、制度执行情况等内部或外聘审计。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工 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对本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审计、内控 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审计、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审计以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 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二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 并在审计过程中应当给予主动配合。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重大合 同以及其它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由公司 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相关当事人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董事长为负责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子公司财务负责 人为信息报告的联络人。 第二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在董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结束后二个工作 日内,将有关会议决议等相关资料报送本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本公司证券部: 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 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3、大额银行退票; 4、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5、遭受重大损失(包括产品质量,生产安全事故); 5 6、重大行政处罚; 7、《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4 月2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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